2022年陕西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即将举行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将于5月14日至15日进行,考生可于5月6日9∶00起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并按照本人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场次参加考试,有关考生须知事项如下。

(一)考生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参加考试。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均可),并现场签署本人近14天《健康状况承诺书》,经查验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无异常且体温测量正常方可参加考试。考生除身份验证和答题时段外须全程须佩戴口罩,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应自觉服从考点安排。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逾期不予补考。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报到时间到达考点,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四)报到结束后,考生须听从工作人员引领,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签到并接受考前培训。

(五)考生于考试开始前5分钟,跟随引领员前往考场。考生进入考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与考试无关用品。

(六)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指定考试用机上按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测试设备、作答。考试期间考试系统出现问题时,考生须及时举手示意,经系统管理员和监考员确认后认为本场不能排除系统故障,将安排其至另外场次进行考试。考试完毕后考生再报告系统故障要求重考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考试结束后,经监考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考场内的一切用品带出考场;不得在校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与候考室、备考室的考生接触或联系。

(八)对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和考试违纪作弊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022年陕西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即将举行

2022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市(区)、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七十条 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2022年陕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延期举行的公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确保广大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将原定于3月26日至27日举行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延期到4月9日至10日。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

一、提前申领陕西省疫情防控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做好考前14天个人健康监测。鉴于当前国内疫情多点并发,疫情扩散风险依然存在,为防止耽误考试,建议考生提前14天返回报考点,严格落实居住地和考点所在地的疫情防控措施。所有考生考前非必要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保考试期间身体状况良好。

二、省内管控区的考生,可持《准考证》、《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知单》、健康码绿码、48小时两次核酸阴性证明,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点对点前往指定考点的隔离考场进行考试,考后点对点返回管控区,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聚集。

三、考试当天考生须持考前48小时内(按实际参加首科考试日计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提前到达考点,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且现场测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

四、考生进入考点后应注意个人防护,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应自备若干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外,须全程佩戴口罩,且在考点划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活动。考试结束后,应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依次、有序离开考场、考点,不得在考场、考点附近聚集。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3月21日

  

2022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应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22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市)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并填写《2022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市)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第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及其他鉴定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专人负责、据实填写、严格审核等有效措施,确保不出差错。因工作失误导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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